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核字第8號
聲請人即債權人 花蓮縣新秀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石順
相對人即債務人 熊濬昇
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(即債權人)與相對人(即債務人)間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協
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理 由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
定,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。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
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、前置
協商機制協議書、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、
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再
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
觸法令之情事,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定,自應
予以認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楊碧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郁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