變更章程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3年度,8號
HLDV,113,法,8,20241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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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法字第8號
聲 請 人 武祥生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董事長

代 理 人 黃雪玲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「修正後
條文」欄所示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之董
事長,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4、13條業於民國113年5月1
8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件「修正後條文」欄所示,爰依
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;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,業據其提出花蓮縣政府113年7
月23日府教終字第1130139009號函、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
動物園113年5月18日113年度第2次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、
財團法人私立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、章程修正對照表、
法人登記證書為證。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
遠雄海洋動物園捐助章程如附件「修正後條文」欄所示,與
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
亦無抵觸,其聲請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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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