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78號
HLDV,113,司聲,78,202411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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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8號
聲 請 人 江秋蓬
相 對 人 曾意珊

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業已終結,聲請人聲請確
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58,420元,及自本
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兩造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
52號判決,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 確定。
二、經本院調卷審查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 人已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新臺幣(下同)58,420元,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。又本院並依職權函知相對人 表示意見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具狀為意見之表示,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憑。是以聲請 人之主張堪可採信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8,4 20元,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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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