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43號
聲 請 人 王勇順
相 對 人 葉銀
關 係 人 林茂榮
孫玉蓮
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、正本中附表(土地)編號001關於土地坐落「花蓮縣○○
鄉○○段000000000地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段000
000000地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
,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