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5931號
HLDV,113,司促,5931,20241104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
債 務 人 陳弘偉邱弘偉

邱春妹
一、
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4,363元,及
自民國10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
(二)債務人陳弘偉邱弘偉應向債權人給付54,531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
附表
利息:
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,658元 陳弘偉邱弘偉 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%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44,873元 陳弘偉邱弘偉 自民國105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%計收利息


附記:
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
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、
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
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)。
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
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