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
債 權 人 林展煌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宏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支付命令,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、事實
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
,經定期間命為補正,如逾期仍未補正,應認其聲請不合法
,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113
年9月12日命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「一、相對人許宏華身
份證統一編號,以查對相對人。二、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證據
(書狀原因事實記載為借款,應提出借據或本票或其他借款
證明)。三、如雙方非借貸關係,應陳明雙方發生債之關係
之原因,並提出雙方有新臺幣300,000元債權債務關係之證
據及計算方式。」,該通知書已於113年9月20日合法送達予
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,揆
諸前述說明,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,應駁回其聲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