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聲保字第50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邱裕勝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
3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邱裕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邱裕勝因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
院高雄分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
;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本院於108年8月16日
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3月;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
件,經本院於108年8月23日判決有期徒刑9月,合計刑期8年
5月,現在監執行中,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
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
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
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
0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
冊1件(核准假釋文號: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
90840號)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寬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