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149號
HLDM,113,原附民,149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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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49號
原 告 廖家榆 (住址詳卷)
被 告 陳亞惠 (住址詳卷)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98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亞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廖家榆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
認,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
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映如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日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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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