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2年度,325號
HLDM,112,附民,325,20241127,1

1/1頁
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2年度附民字第325號
原 告 曾禎良
被 告 張乙玲
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
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
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韓茂山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邱正裕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琬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