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373號
TTDV,113,補,373,20241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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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37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
訴訟代理人 田皓
王昭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昶宏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
臺幣(下同)1萬6,33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鄭筑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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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高雄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