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98號
TTDV,113,消債更,98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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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
聲 請 人 林明憲
代 理 人 蔡敬文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筑安
附表: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,100元【計算
式:10×51×10-1,000=4,100】,該筆費用係預繳,如有剩餘
則退還予聲請人。
二、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
暨發生之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、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
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
債務之虞之情事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聲請人前曾與債權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後毀諾,請補正下列事
項:
 ㈠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、數額及工
作狀況為何?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?及聲
請人於協商成立前、後之收入狀況、支出狀況及財產狀況之
變化。
 ㈡上開債務協商成立後,聲請人於何時毀諾?已依約繳款幾期
?並提出依協商方案還款之相關佐證資料(如匯款明細或還
款紀錄等)。
 ㈢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,並達成分每月清償之協議
,則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,依法須符合「不可歸責於己之
事由致履行有困難」之要件,方為適法,請說明履行情形及
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未履行原協議之情事,並提
出相關證明資料。
 ㈣銀行公會針對民國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,另提供「個別
協商一致性方案」,聲請人毀諾後,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
行個別協商?若有,協商之情形及協議方案為何?
四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如無薪資
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(請註明每月平均薪
資為何,含兼差部分)。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,請說
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?如何負擔?並提出相關單據。
五、聲請人陳報其需扶養女兒林芸靜,而依聲請人陳報資料記載
林芸靜為民國00年0月生,現已成年。按民法第1117條,
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,且應
依同法第1115條定扶養義務人之順序,則請檢附相關資料(
包含但不限於林芸靜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等),說明林
芸靜目前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事,並提出
林芸靜之111年度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之受扶養人林○宇(00年0月生)的111年度、1
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
產查詢清單。
七、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林芸靜、林○宇之名下所有金
融機構自111年11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(如金融機構
存簿內頁明細影本)。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(
如租屋津貼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
心障礙補助等)及領取原因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
格,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。
九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(即自民國113年
7月23日回溯2年內),該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不動產
、動產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
(原始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
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實向法院陳
報,並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
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於最近5年內(即113年7月23日回溯5年內
)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
?若有,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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【地址:臺北市○
○路000號5樓】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
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
件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
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。
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【地址: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】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
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
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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(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,提出之證明文件
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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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