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82號
TTDV,113,消債更,82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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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
聲 請 人 林孟賢

代 理 人 蔡勝雄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8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,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,爰定期命
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筑安
附表:
一、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30元【計算式
:3×51×10-1,000=530】,該筆費用係預繳,如有剩餘則退
還予聲請人。
二、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,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
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(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
償之虞情事)為何,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。
三、請聲請人提出其最新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如無薪資
單或薪資證明文件,請出具收入切結書(請註明每月平均薪
資為何,含兼差部分)。若聲請人每月支出超過收入,請說
明超出部分由何人負擔?如何負擔?並提出相關單據。若其
每月薪資低於基本工資,請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據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其
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
細(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)。
六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(如租屋津貼補助
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國民年金、育兒津貼、身心障礙補助等)
及領取原因。若未申請,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,應說明未申
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。
七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【地址:臺北市
○○路000號5樓】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
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
後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,並就回覆書內容提出現有有效保單
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。
八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【地址: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3樓】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
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,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
,再予一併陳報本院。
九、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(即自113年5月2
7日回溯2年內),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(包含不動產、動產
),應詳述其原因情事【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、無償(原始
或繼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
行為致生權利得、喪、變更之情形】,據實向法院陳報,並
附相關證明(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
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最近5年內(即自113年5月27日回溯5年內)
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、期貨、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
易?若有,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
、聲請人所列債權人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,為有
擔保債權,此債權是否屬附有擔保之債權而不得列入更生債
權?請提供相關資料說明。  
、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機車之行照影本,並檢附相關資料陳
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為多少元。
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?並請說
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
(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,提出之證明文件
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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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歐悅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