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3年度,70號
TTDV,113,司家補,70,20241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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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補字第7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,聲請人聲請
時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為因非財產關係之請求,依家事事件
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新
台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 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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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