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家補字,113年度,106號
TTDV,113,司家補,106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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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補字第106號
聲 請 人 劉藍惢
相 對 人 歐仲峮

歐琬柔
歐語
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應自民國(下同)113年8月12日起至聲
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(下同)
2,000元。而關於給付扶養費事件,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非
訟事件,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類之家事事件,依同法
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
,屬定期給付,因其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,以10年計算,聲請
人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女性,其聲請時為65歲,參照內政
部統計處公告之112年度臺東縣簡易生命表,其平均餘命為16.05
年,依前開規定,核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720,000元(
計算式:2,000元×120月×3),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
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,000元,爰依家事
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,請聲請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 1,0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莊昇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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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