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559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樂冷‧跋初理嘞
代 理 人 蔡靜怡
債 務 人 古志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捌佰陸拾捌元,及其中
新臺幣捌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
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
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