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549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樂冷‧跋初理嘞
代 理 人 蔡靜怡
債 務 人 廖靖浤
廖騰濬
廖原德
潘鳳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伍
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
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