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恆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聲請駁回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,終於死亡;有權利能力者,始有當事人能 力,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,分別定有明文。 次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。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二、經查,債務人朱恆輝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死亡,此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而債務人死亡,已無權利 能力及當事人能力,屬無法補正事項,債權人對已死亡之人 聲請准許核發支付命令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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