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404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恆春鎮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
債 務 人 高文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74,978元 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.345% 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