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4363號
TTDV,113,司促,4363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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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王倩茹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貳元,及其中
本金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
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3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
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
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
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3日止,帳款尚餘30,332元,及
其中本金27,349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
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
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因係透過電
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
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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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