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4355號
TTDV,113,司促,4355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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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


債 務 人 張文捷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文捷於民國99年7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
用貸款契約(如附證一),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
具循環使用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,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
息計算說明如下:(一)本金債權:新臺幣139218元整。(
二)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,於繳款期限
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,延滯則按年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。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:請求利率
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,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
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。(1)利息計算:已計未收利息
共新臺幣2281元整。(2)延滯期間利息:自民國113年7月3
0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本金新臺幣139218元按年利率百分
之十五計算利息。(三)帳務管理費用:新臺幣0元整(契
約書第四條)。又按契約第十一條,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
息,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詎料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給付義務,且屢經催討,均置之不理,債權人為
確保債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
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
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
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另因債權人無法
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,懇請
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
錄,以利合法送達,實感德便,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
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如附
證),併此敘明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139,218元 113年7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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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