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
債 權 人 台東縣都歷儲蓄互助社
法定代理人 黃美琪
代 理 人 陳婉雲
債 務 人 劉瑞芳
黃聖賢
黃浩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參佰元,及
本金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負擔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
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