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
債 權 人 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黃點
債 務 人 陳清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零伍拾參元及新臺幣
陸仟捌佰參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負擔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陳清順於民國109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肆拾萬元整,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2日起至114年5月22日
止,每壹個月為壹期,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利息按
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.04%計付,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
調整。貸款逾期時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
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(目前基準利率為3.309%)
加一成計息(即3.64%),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計收違約
金。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逾期本金部份改按本會基準利率
(目前基準利率3.967%)加年利率2.5%(即6.467%)計息,嗣
後隨本會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之,逾期利息部份以同標準
加二成計收違約金。
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,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。
㈢債務人陳清順應於每月22日繳付本息,上開借款自113年1
月22日起及113年7月22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,依授
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第一款約定,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,
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就附表所示之本息、違約金應如數清
償,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,迄未蒙置理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98,053元 113年1月22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 3.5024% 113年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.6399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7.7604%計算。 113年5月27日起 至113年7月21日止 3.6399% 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6.467% 2 6,836 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3.6399%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6.467%計算。 113年7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週年利率3.6399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週年利率7.7604%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