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3年度,2889號
TTDV,113,司促,2889,202411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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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
債 權 人 陳伯薇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美枝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  明文。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
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
載請求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
請求之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
爭執而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
序為繁雜遲緩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上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高美枝發給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
向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,經伊催討未獲清償,
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,並提出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、
郵局存證信函及中華郵件掛號郵件收件回執(皆為影本)為
憑。查債權人提出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受款人固係債
務人高美枝,惟匯款之原因甚多,債權人仍應補強關於兩造
借款合意之證據,否則即難僅憑匯款單即遽認係借款。本院
於民國113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「與請求金額相
符之債權證明文件(如借據、本票、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)
」,然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,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
責。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顯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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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