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23號
TTDV,111,訴,23,20241129,4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3號
原 告 高富美

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
被 告 陳柏任


陳柏瑋
陳玫曄
高文祺

高志瑋
高振家

高芳鈺
兼 上二人
訴訟代理人 高珮瑛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「原記載內容」,均應更正為「
更正後內容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筑安附表
編號 判決卷頁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第3頁第10、11行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.8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.8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2 第6頁第15行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.84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其中甲部分面積1078.83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所有 3 第8頁附表三編號1持分面積欄 1078.84㎡ 1078.83㎡

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