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70號
原 告 師騫
被 告 江淑惠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江淑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7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2號判決無罪。茲因原告 師騫已於113年10月9日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復聲請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(本院113年10月30日公務電話 紀錄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