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3年度,168號
TTDM,113,附民,168,20241118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附民字第168號
原 告 張鈞強

被 告 許嘉韋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67號),經
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,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
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揆諸上開規定,爰將之移送本院
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偉達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佳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耕華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