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簡上附民字,113年度,9號
TTDM,113,簡上附民,9,20241127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9號
原 告 胡啟明 地址詳卷
被 告 劉正雄 地址詳卷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30號傷害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、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藍得榮
法 官 林涵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童毅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