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384號
TTDM,113,易,384,20241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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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38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高琦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毒偵字第4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高琦景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
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
之意見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6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淨雲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7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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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