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13年度,380號
TTDM,113,易,380,20241112,1

1/1頁
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易字第380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鄭珮彣


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
年度偵字第4093號、第4106號、第4109號、第4472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鄭珮彣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
常程序起訴,而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
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仲騏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2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