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單禁沒字,113年度,48號
TTDM,113,單禁沒,48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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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文青
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7號)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伍包(含包裝袋拾伍只,驗餘
毛重拾肆點伍陸參捌公克)沒收銷燬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如卷附之聲請書所載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;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若案件未起訴者,應由檢察官聲
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,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
段、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,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
7號解釋可參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08
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、勒戒,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
,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,
並於113年6月22日入所執行,嗣於113年7月26日因認無繼續
施用傾向釋放出所,經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
偵緝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,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
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。本案既未
經起訴,依前揭說明,法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
。而被告本件為警查扣之透明結晶15包,經送慈濟大學濫用
藥物檢驗中心抽樣檢驗結果,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
命成分(毛重14.58公克,因鑑驗取用0.0162公克,餘毛重1
4.5638公克),有該中心112年10月25日出具之鑑定書、臺
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
物品收據各1份在卷可參,而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
裝袋,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,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
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,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
5550號函可資參佐,亦屬查獲之毒品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
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。從而,本件
聲請應予准許。至因鑑驗用罄部分,業已滅失,爰不另宣告
沒收銷燬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  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
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童毅宏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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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