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附民字,113年度,120號
TTDM,113,原附民,120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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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20號
原 告 黃聖茗 地址詳卷
被 告 葉俊呈 地址詳卷
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原易字第140號毀損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
法 官 藍得榮
法 官 林涵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童毅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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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