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(刑事),原易字,113年度,142號
TTDM,113,原易,142,202411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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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           113年度原易字第14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勝家


選任辯護人 陳世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
年度偵字第153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
程序起訴,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
簡易判決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藍得榮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淨雲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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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