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莊皓翔
指定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(已歿)
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(法律扶助)
被 告 莊建興
指定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86
3號、第4382號、第4521號),及移送併辦(112年度偵字第523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宣判。 理 由
一、按期日,除有特別規定外,非有重大理由,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;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,應通知訴訟關係人,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。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,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,不論以審判長名義,或以法院名義,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。
二、查本院111年度原重訴字第4號殺人等案件,原訂於民國113 年10月31日下午5時宣判,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,臺東縣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,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,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 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
法 官 陳昱維
法 官 蔡政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丞淩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