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84號
聲 請 人 康蓁佩
代 理 人 康蔡麗華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 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,公 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惟 無人依法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司法公告查詢公示催告公 告(按: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70號,公告日期為113年4月8 日)列印1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。系爭股票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,已於113年10月8日屆滿,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顏珊姍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年度/代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/NC 8-13 1 600 2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/ND 3-5 1 3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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