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康家綾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,公告申報權 利之期間為6個月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4月8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公告在案等情,有網路公告、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,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於113年10月7日屆滿 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 法並無不合,堪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C14-29 16 1600
002 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4ND6-7 2 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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