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183號
TNDV,113,重訴,183,202411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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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
被 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吳旻


被 告 鄭任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「被告鄭任裴」記載
,應更正為「被告鄭任斐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。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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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