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聲字第13號
聲 請 人 朱呂黛良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夢麟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(
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24號)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
之登記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
規定,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
)1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
費1,000元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
書記官 林耿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