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993號
TNDV,113,訴,993,20241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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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93號
原 告 汪純旭
汪泳城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吉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
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
王俞倫律師
被 告 廖偉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容有疑義,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, 向當事人曉諭闡明確認,爰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 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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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