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993號
原 告 汪純旭
汪泳城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林吉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
複 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
王俞倫律師
被 告 廖偉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容有疑義,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, 向當事人曉諭闡明確認,爰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