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53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甲女(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方正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2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