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12號
原 告 簡瑞成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頌恩核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8萬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,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8萬元,應繳裁判費1萬8,
622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萬8,122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
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莊文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