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85號原告 陳建輝被告 陳學凱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 高永錡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3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