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939號
TNDV,113,訴,1939,20241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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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939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
被 告 蔡武揚

蔡秀英

蔡麗美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6日下午3時20分,
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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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