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向日葵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向日葵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正忠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訴訟代理人 吳怡萱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陽光三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停止訴訟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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