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547號
TNDV,113,訴,1547,202411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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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
原 告 許再旺
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
被 告 黃龍水
黃龍興
黃素秋
楊聰文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

楊淑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

楊志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

楊惠琪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,故本院指
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
論期日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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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