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350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被 告 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
葉鴻誼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8,69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一、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
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70條之
規定,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;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
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
民事訴訟法第170條、第173條、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,於訴訟程序中變更為胡
光華,並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等情,有民
事承受訴訟狀(見本院卷第93頁)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
料查詢服務之原告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,經核於法相符,
應予准許。
二、本件被告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二)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於111年5月24日邀同被告葉鴻誼
為連帶保證人,約定就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對原告所
負之一切債務(含過去所負、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
債務)以本金新台幣(下同)100萬元為限額,暨其利息
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損害賠償金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
負擔,願與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負連帶清償之責任,
並簽具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交由原告收執。
(二)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於111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
萬元,惟上開借款自113年5月27日起未依約還款,原告遂
於113年6月3日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款之約定,就被告
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主張視為全部
到期,目前尚欠本金668,6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未清償。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既為借款人,被告
葉鴻誼為連帶保證人,原告爰依消費借貸關係及連帶保證
關係併為請求連帶給付責任。
(三)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授信 約定書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【一般借戶專用 】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、彰化 銀行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(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67頁),且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,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 ,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視同自認。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,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堪可採信。
(二)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,未定返還期限者,借用人得隨時 返還,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,催告返還; 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 率,民法第478條、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,此觀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查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上開借款,未 依約清償債務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 餐店自應給付如附表所示尚未清償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 ;而被告葉鴻誼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揆諸前開說明 ,即應與被告陳宏運即錢水早餐店負全部清償責任。從而 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沈佩霖
附表 單位:新台幣(元) 編號 原借本金 尚欠本金 借 款 日 到 期 日 利率 利息 一成違約金 二成違約金 ⒈ 100萬元 30,008 元 111/5/27 116/5/27 2.295% 111/5/27至113/6/2 113/6/28至113/12/27按年利率 0.679%計算 113/12/28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.358%計算 6.68% 113/6/3至 113/6/16 6.79% 113/6/17至清償日止 ⒉ 638,683元 111/5/27 116/5/27 2.17% 112/12/27至113/3/26 113/1/28至113/3/26按年利率 0.217%計算 113/7/28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.358%計算 2.295% 113/3/27至 113/6/2 113/3/27至113/6/2按年利率 0.2295%計算 6.68% 113/6/3至 113/6/16 113/6/3至 113/6/16按年利率 0.668%計算 6.79% 113/6/17至清償日止 113/6/17至113/7/27按年利率 0.679%計算 本金合計:668,691元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