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74號
原 告 洪金勝
被 告 黃曹秀
許耕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7萬3247元(依113
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),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1萬367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