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12號
TNDV,113,補,1112,20241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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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12號
原 告 鍾幸豐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
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並按其聲
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法定訴
訟費用徵收標準計算及繳納裁判費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所明定起訴之必備程式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
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
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當事人書狀
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有法定
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
關係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
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;另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
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
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、2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121條第1項
、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
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,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
請求之;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,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
日不開始協議,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,
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;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拒
絕賠償,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,應於起訴時提出拒絕賠償
或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書;請求權人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
始協議或拒不發給前項證明書而起訴者,應於起訴時提出已
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之證明文件,國家賠償法第10
條第1項、第11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亦有明文

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,且未於起訴狀表明
本件訴訟之被告即請求賠償機關及其法定代理人、應受判決
事項聲明(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)暨其
具體原因事實,本院無從得知原告係請求法院對被告應為如
何之判決,致本院無法特定原告請求裁判之具體對象、審理
及判決效力範圍,所提起訴狀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;原
告復未提出業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
賠償,暨賠償義務機關有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
償之證明資料,起訴程式於法不合。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所定費率按所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如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
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載明被告機關(即請求賠償機關)之正確名稱、法定代理人姓名,及被告機關、法定代理人之地址。 2 原告具體「訴之聲明」(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請列明對被告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)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並據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。 3 已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,暨賠償義務機關有逾期不協議、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之證明資料。 4 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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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