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00號
原 告 張國章
被 告 史清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286,782元(計算式
:133.2平方公尺×24,400元+36,702元=3,286,782元)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33,57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