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093號
TNDV,113,補,1093,202411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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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93號
原 告 李春生
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
被 告 張慧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652萬9111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42萬14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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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