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92號
原 告 百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淳先
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122,016元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,18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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